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林敬鈞
高詩涵
林裕斌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被繼承人林秋星於民國111 年8 月3日已死亡,臺端等
於112 年1 月10日始具狀聲請本件拋棄繼承,已逾繼承開始
後3 個月之期間。請各陳明臺端等是何時(請陳明年月日)知
悉被繼承人死亡?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是否參加被繼承
人之喪禮?被繼承人為臺端等之祖父,為何未於被繼承人死
亡後立即知悉並辦理拋棄繼承?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
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