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農藥管理法
斗六簡易庭(刑事),六簡字,94年度,468號
TLEM,94,六簡,468,2005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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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六簡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4年度偵字第37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明知為偽農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農藥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並補充:被告自民國(下同)87年某月起至
88年初止多次販賣偽農藥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
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
並加重其刑。
二、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一時失慮,誤罹刑章,
經此罪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愓,信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其
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 年,以
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
第2 項,農藥管理法第45條第1 項、第53條第1 項,刑法第
11 條 前段、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款、
第38 條 第1 項第1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
、第2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瑛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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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偽農藥名稱 │ 數量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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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蜂最怕 │ 25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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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FUNGICIDE │ 6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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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吊絲靈 │ 25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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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治蟲寶 │ 55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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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除蟲 │ 30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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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順友 │ 93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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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神威 │ 11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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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福寶多 │ 40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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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除蟲精   │  6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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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雙好 │ 35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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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多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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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