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574號
聲 請 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俞捷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王俞捷簽發之本票1紙。 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 情。
二、按相對人王俞捷簽發之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 項第6 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此項 票據應屬無效。是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 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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