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83號
SLDV,112,司促,983,2023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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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微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介元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肯城實業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設於臺北市信義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 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 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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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微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