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國鐘
劉誨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30,176元,及自民國111
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75計算之
利息,暨自111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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