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09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世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945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每 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24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每 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43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每 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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