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010號
SLDV,112,司促,2010,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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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0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
代 理 人 陳冠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致維即曾順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7,966元,及其中新臺幣25,6
04元,自民國112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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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