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956號
SLDV,112,司促,1956,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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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洪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637元,及自民國110年12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606元,及自民國105年9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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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