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903號
SLDV,112,司促,1903,2023022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中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8,597元,及自民國111年11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1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
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