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898號
SLDV,112,司促,1898,2023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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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曉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前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隆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偉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979,066元,及自民國
112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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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前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