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833號
SLDV,112,司促,1833,2023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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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韓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4,2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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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