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永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53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劉永慶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0538元,專案補償款0元,共計
新臺幣20538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釋
明文件:最新系統欠費畫面、申請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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