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殷郁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49,268元,及其中新臺幣4
,749,256元,自民國111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2.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1月7日起至112年5月
7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民國112年5月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
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04,188元,及其中新臺幣3
,304,185元,自民國111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2.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1月7日起至112年5月
7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民國112年5月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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