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鈞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680元,及其中新臺幣11,9
46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10日起向聲請人申請
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
付費費用新臺幣11946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3
9734元,共計新臺幣51680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
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
德便。釋明文件: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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