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瑋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09,8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144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72510元 洪瑋志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2年0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90% 002 新臺幣8399元 洪瑋志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2年0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洪瑋志於民國103年09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
11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2年01月20日止未受償之
利息26945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7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
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
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
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
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
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洪瑋
志於民國94年09月0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
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
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
算至民國112年01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55元及違約金
暨手續費10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
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
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
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
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
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
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
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
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
;(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
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釋
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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