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69號
SLDV,112,司促,1369,2023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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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7,7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136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7708元 張珣 自民國111年11月30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9日止 年息4.24% 001 新臺幣487708元 張珣 自民國111年12月30日起 至民國112年09月29日止 年息5.088% 001 新臺幣487708元 張珣 自民國112年0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24%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珣於民國106年3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
臺幣23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3年3月31日屆滿,利率
約定自撥貸日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
加2.91%機動計息,按月計付。二、上開債務,約定債
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
期間之遲延利息,不另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
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
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三、債務人對前
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11年11月30日,經債權人屢
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
,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
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新臺幣487,708元及其所示之
利息、遲延利息。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
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往來明細、利
率變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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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