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霖祥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許定源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 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 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 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 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支票影本、退票理由單影本,其發票人為振翊有限公司,而 非相對人許定源,且許定源亦未票據背面背書,該書證無法 釋明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 ,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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