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51號
SLDV,112,司促,1351,2023022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儷都臻邸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旭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雪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38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