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54號
SLDV,112,司促,1254,2023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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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于傅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29,61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125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29613元 于傅豪 自民國111年11月14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13日止 年息9.53% 001 新臺幣629613元 于傅豪 自民國111年12月14日起 至民國112年09月13日止 年息11.436% 001 新臺幣629613元 于傅豪 自民國112年09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53%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壹、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一、債
務人于傅豪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629,613元整,及
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貳、請求原因及事實: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
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
,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
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債權人
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
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
部分,係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債務人
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二、緣債務人于傅豪透過債
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債權人於109
年12月14日撥付信用貸款80萬元整予債務人于傅豪,貸款期
間七年,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
月調)加8.2%計算之利息(證二、三)。上開借款自債權人
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
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
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
年利率5%計算(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證四)。三、依借
款之還款明細,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金(
證五),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四、按民法第474條
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
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
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債
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債權人所提
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債權人借貸之事實存在
,債權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
繳納至111年11月14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
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權人行使
加速條款,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
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629,61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
息。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
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線上
成立契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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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