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18號
SLDV,112,司促,1218,2023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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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麒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3,146元,及自民國111年9
月23日起至111年10月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14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111年10月5日起至112年1月4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6.2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月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3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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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