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09號
SLDV,112,司促,1109,2023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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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康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431元,及自民國108年1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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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