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昊即周洺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60,95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10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1010元 周洺甫 自民國112年01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7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95213元 周洺甫 自民國112年01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周洺甫於民國109年0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7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1月22日起至民國116年01月2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79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
1月19日止累計558,836元正未給付,其中531,010元為本金
;26,533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周洺甫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1月10日止累計102,122元正
未給付,其中95,213元為消費款;5,672元為利息;1,237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
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