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21號
SLDV,112,勞補,21,2023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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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1號
原 告 蘇陳舜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志為、戴嘉良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參萬伍仟貳
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參仟壹佰柒拾陸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貳仟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貳萬壹仟
壹佰柒拾陸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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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