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潘金鑾
黎氏紅絨
范家蓉
林玉祝
共 同
代 理 人 林哲健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采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瑋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1年11月28日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
付聲請人潘金鑾新臺幣(下同)168,000元之調解內容,准
予強制執行。
二、111年12月1日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
人黎氏紅絨155,710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三、111年12月1日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
人范家蓉149,085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四、111年12月1日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
人林玉祝94,585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五、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上開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於111年1
1月28日、12月1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成立,
相對人應於111年12月15日前匯款資遣費168,000元至聲請人
潘金鑾原薪資轉帳帳戶;匯款預告工資4,210元、資遣費151
,500元,合計155,710元(計算式:4,210+151,500=155,710
)至聲請人黎氏紅絨原薪資轉帳帳戶;匯款預告工資4,210
元、資遣費144,875元,合計149,085元(計算式:4,210+14
4,875=149,085)至聲請人范家蓉原薪資轉帳帳戶;匯款預
告工資4,210元、資遣費90,375元,合計94,585元(計算式
:4,210+90,375=94,585)至聲請人林玉祝原薪資轉帳帳戶
。詎相對人於111年12月14日解散後即無從聯絡,迄今仍未
履行上開義務,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4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至4
項所示之內容,且相對人迄今並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原薪資轉帳帳戶存摺封面暨成立調解之日起 迄今之存摺內頁明細等件影本(見本院卷第18-21、40-56頁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股東同意書、臺北市政府111年12月14日函(見本院卷第26- 30頁)在卷可稽,勘認其等所述為真,則聲請人4人以相對 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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