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635號
SLDV,111,除,635,2023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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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匠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能
訴訟代理人 吳健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6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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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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