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415號
原 告 黃家珍(原名黃頌佳)
被 告 施詠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1
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
華民國112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佰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壹、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1年5月24日起訴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見本院111 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下稱附民卷)第3頁)。嗣於112年2月 17日當庭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50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00頁),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貳、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壹、原告主張:
一、被告因前往原告所經營址設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0 號1樓之「薩埵-媚南平」佛牌店(下稱本案佛牌店)消費, 因而結識原告,詎被告竟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 犯行:
㈠被告明知並無還款之意,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於附表 一編號1至11所示時間,前往本案佛牌店或以網路通訊軟體L INE(下稱LINE),向原告佯稱欲償還當鋪欠款及房貸而須 商借款項,致原告陷於錯誤,誤信被告有還款之意願,在本
案佛牌店,分別交付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現金共1,077,000 元予被告。
㈡被告因知悉原告相信鬼神之說,明知並無舉行法事、亦無相 關消災解厄等物品可出售,竟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8 年7月間向原告佯稱會通靈,需使用貴金屬壓元神,使原告 陷於錯誤,在新北市○○區○○○街00號被告居所前,於附表二 編號1至4所示時間,將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財物交付被告, 而被告因此食髓知味,於108年9月起,承前之犯意,向原告 佯稱「陳家豪老師」法力高強,有通靈之能力並精通消災解 厄之術,並創設LINE「北二區組 家豪」之帳號,以「陳家 豪老師」之名義、一人分飾兩角之手法,向原告稱須為附表 二編號5至103所示行為或法事、或購買物品以消災解厄或增 添財運等理由,致原告陷於錯誤,於附表二編號5至103所示 時間,在本案佛牌店(附表二編號5至52、61至103)或被告 上址居所(附表二編號55至60),將附表二編號5至52、55 至103所示財物交付被告,另附表二編號53、54則以匯款方 式,匯款至被告所使用之不知情訴外人即被告母親王玉雯開 立之土城農會清水分部帳號775…1480號帳戶內。 ㈢被告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年2月2日15時29分,在本案佛牌 店,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原告所有之成功佛牌1面, 放置於大衣右側口袋內,得手後隨即逃逸。
二、嗣原告發現受騙及物品遺失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而 被告因上開行為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 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64號判處被告犯詐欺取財罪、竊盜 罪刑確定,足認被告確有上開侵權行為。又原告因被告附表 一編號1至11所示詐欺取財行為受有1,077,000元之損害;因 被告附表二編號1至103所示詐欺取財行為及被告竊取成功佛 牌1面之行為,受有13,923,000元之損害,共計原告受有1,5 00萬元之損害,且被告亦於110年6月9日書立自白書坦承所 為,並於同日簽發面額1,500萬元之本票1紙交付原告收執,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告自應賠償原告1,500萬 元,為此,提起本訴等語。
三、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被告書立之自白書及簽發之本票為證(見本院 卷第94至96頁),並有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64號刑事判決在 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2至26頁),且經本院核閱上開刑事卷 宗無訛,堪認原告之主張係屬真實。則被告既有上開故意不 法詐欺原告及竊取原告財物之行為,致原告受有1,500萬元 之損害,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500萬元,自屬 有據,應予准許。
二、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 ,其給付無確定期限,又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則依前揭規 定,原告就被告應給付之1,500萬元,一併請求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即111年5月25日(見附民卷第3頁)起至清償 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三、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1,500萬元,及自111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肆、本件判決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伍、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故本件 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 定,諭知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 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附此敘明。
陸、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時間 詐欺名目 詐得金額 1 108年1月7日 償還當鋪借款。 100,000元 2 108年3月14日 320,000元 3 108年4月7日 償還房貸。 73,000元 4 108年5月7日 73,000元 5 108年6月7日 73,000元 6 108年7月7日 73,000元 7 108年8月7日 73,000元 8 108年9月7日 73,000元 9 108年10月7日 73,000元 10 108年11月7日 73,000元 11 108年12月7日 73,000元 合計 1,077,000元 附表二:(時間:民國、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時間 施以之詐術 詐取之財物 1 108年7月24日 通靈做法事需使用。 金幣1個(價值46,000元)、銀幣2個(價值合計10,000元) 2 108年8月16日 黃金1條 共價值177,989元 3 108年9月18日 黃金1條 4 108年10月19日 黃金1條 5 108年10月14日 處理惡意積欠借款之人。 33,700元 6 108年10月15日 不詳名目。 30,000元 7 108年10月17日 神像雕刻、開光、圓滿。 40,000元 8 108年11月14日 點福祿燈。 8,600元 9 108年12月3日 立無形牌位,做化解法。 15,000元 10 108年12月7日 法事。 32,000元 11 108年12月17日 紅包。 3,800元 12 108年12月25日至26日 取名費用。 10,200元 13 109年1月26日 買龍王尺、塔。 6,080元 14 109年2月4日 安元神燈。 15,000元 15 109年2月6日 問事察看。 3,600元 16 109年2月26日 請帝君金身。 32,000元 17 109年3月6日 車關法事。 30,000元 18 109年3月14日 買供神香爐。 7,000元 19 109年3月25日 買寶瓶。 8,000元 20 109年4月9日 令旗、化車煞材料費。 2,000元 21 109年4月22日 改名、點燈費用。 25,600元 22 109年5月4日 幫被告轉運。 8,500元 23 109年5月24日 買手念珠(另一條結緣)。 9,000元 24 109年6月10日 買木劍。 6,000元 25 109年6月13日 用印。 37,000元 26 109年6月18日 卦金。 2,000元 27 109年6月23日 淨宅。 8,000元 28 109年7月4日 供請聖物。 58,000元 29 109年7月29日 法事。 16,000元 30 109年7月30日 法事。 13,000元 31 109年8月4日 供品金。 5,555元 32 109年8月9日 法事。 4,500元 33 109年8月20日 法事加供品。 15,600元 34 109年9月3日 購買掛項鍊加供品。 23,000元 35 109年9月10日 法事。 48,000元 36 109年9月18日 法事。 33,000元 37 109年9月21日至22日 法事。 26,000元 38 109年10月14日 不詳名目。 56,000元 39 109年10月21日 法事。 15,000元 40 109年10月23日 樟木雕刻費。 22,000元 41 109年10月27日 買法器、供品開光。 14,000元 42 109年10月29日 過爐、安位費用。 14,200元 43 109年10月30日 買丹藥、青銅符、懷愛法。 11,800元 44 109年11月1日 八卦鎮開光費。 2,200元 45 109年11月3日 神明高低問題費用。 8,600元 46 109年11月10日 珠子費用。 20,000元 47 109年11月16日 供品費。 2,400元 48 109年12月1日 供品費。 3,800元 49 109年12月31日 開靈覺得、法器供請金。 13,000元 50 110年1月8日 法器供請金。 25,000元 51 110年1月11日 法器費、法事費。 9,500元 52 110年1月18日 修法加持、安位。 15,000元 53 110年1月27日 手鍊。 3,800元 54 110年1月29日 點文昌燈。 7,000元 110年1月29日、2月2日、3日分別匯款5,000元、1,000元、1,000元 55 108年12月11日 被告前世為善財童子,將錢財寄放於被告處可沾染財氣。 60,000元 56 109年2月20日 240,000元 57 109年4月6日 50,000元 58 109年5月15日 180,000元 59 109年6月1日 138,000元 60 109年6月3日 412,000元 61 108年9月27日至108年9月28日 需投資被告攝影室業,方得賺大錢。 641,810元 62 108年12月13日 佛牌有髒東西,需請被告轉交淨化。 佛牌271個(含魯士7個、路翁14個、佛祖像56個、四面佛13個、招財女神2個、魂帕傭5個、崇迪63個、媚南平3個、必答7個、冠蘭26個、大鵬鳥2個、人緣膏5個、坤平21個、古曼童12個、拉胡5個、水神3個、師傅26個、那萊1個) 63 108年12月20日 佛牌2個(含坤平1個、瓦當四面佛1個) 64 109年1月18日 佛牌290個(含路翁29個、魂帕傭13個、那萊3個、冠蘭25個、金翅鳥3個、人緣膏16個、佛祖像43個、招財女神3個、必答2個、四面佛23個、坤平32個、水神22個、崇迪32個、魯士3個、拉胡2個、師傅像39個) 65 109年2月4日 佛牌290個(含古曼童3個、師傅像36個、魂帕傭26個、佛祖像38個、拉胡3個、水神2個、路翁31個、四面佛9個、那萊3個、魯士23個、必答6個、招財女神5個、崇迪36個、人緣膏5個、冠蘭34個、金翅鳥3個、坤平27個) 66 109年3月31日 影子石2個 67 109年4月15日 佛牌155個(含師傅27個、坤平22個、拉胡3個、媚南平5個、佛祖像28個、金翅鳥7個、四面佛3個、人緣膏5個、冠蘭26個、崇迪21個、路翁8個) 68 109年5月2日 督哈佛祖像1個 69 109年5月4日 佛牌203個(含師傅38個、魂帕傭21個、人緣膏6個、坤平32個、必答3個、冠蘭23個、四面佛10個、佛袓像26個、崇迪31個、路翁13個) 70 109年5月23日 佛牌29個(含冠蘭8個、路翁8個、人緣膏5個、坤平3個、古曼童2個、師傅3個) 71 109年6月3日 龍普tim1個 72 109年6月23日 冠蘭2個 73 109年6月29日 佛牌217個(含人緣膏3個、冠蘭36個、師傅61個、路翁19個、佛祖像28個、拉胡2個、坤平29個、崇迪39個) 74 109年7月3日 佛祖3尊 75 109年7月13日至14日 佛牌62個(含佛祖像3個、師傅23個、供俸尊5個、魂帕傭3個、路翁8個、坤平9個、冠蘭3個、崇迪8個) 76 109年7月17日 佛牌77個(含師傅18個、坤平9個、路翁8個、崇迪11個、佛祖像9個、四面佛9個、冠蘭13個) 77 109年7月22日 冠蘭2個、坤平l個 78 109年7月30日 冠蘭3個、神尊3個 79 109年8月6日 神尊4個 80 109年8月9日 神尊5個 81 109年8月13日 神像1尊 82 109年8月19日 神像1尊、必答1個 83 109年9月4日 佛祖像1個 84 109年9月6日 師傅像86個 85 109年9月8日 師傅像39個 86 109年9月9日 坤平1個、供俸尊1個 87 109年9月13日至15日 佛牌40個(含冠蘭1個、四面佛39個) 88 109年9月17日 佛祖像3個 89 109年9月21日 供奉尊2尊、佛牌120個(含師傅像19個、四面佛3個、崇迪20個、冠蘭24個、媚南平2個、魯士3個、坤平12個、路翁24個、佛祖像13個) 90 109年9月23日 供奉尊1個、古曼童1個 91 109年10月24日 佛祖1尊 92 109年11月12日 佛牌49個(含佛祖像9個、師傅9個、崇迪9個、坤平7個、冠蘭12個、路翁3個) 93 109年11月23日 佛牌48個(含佛祖像8個、師傅像13個、路翁8個、崇迪13個、冠蘭3個、坤平3個) 94 109年12月7日 佛祖像1個 95 109年12月30日 佛牌132個(含路翁5個、供奉尊3尊、師傅像53個、冠蘭23個、崇迪48個) 96 110年1月12日 佛牌131個(含坤平23個、冠蘭12個、佛袓像19個、師傅29個、供俸尊1個、人緣膏8個、崇迪21個、路翁18個) 97 110年1月14日 佛祖像3個、崇迪2個 98 110年1月18日 招財女神1個 99 110年1月19日 佛牌94個(含四面佛3個、崇迪16個、佛祖像23個、冠蘭8個、人緣膏3個、坤平9個、師傅17個、路翁15個) 100 110年1月21日 佛牌149個(含路翁7個、供俸尊6個、佛祖像25個、崇迪22個、人緣膏3個、古曼童2個、四面佛3個、冠蘭13個、坤平25個、魂帕傭8個、師傅35個) 101 110年1月30日 佛牌85個(含人緣膏2個、佛祖像6個、魯士1個、路翁10個、媚南平38個、四面佛3個、坤平8個、師傅像3個、冠蘭3個、招財女神2個、崇迪7個、古曼童2個) 102 109年2月14日 做法需金項鍊解運,並請被告轉交。 金項鍊1條(價值36,000元) 103 109年10月6日 因幫原告做法被鬼纏上而生車禍,並請被告轉交紅包。 6,000元 ⑴上開現金合計:2,586,845元。 ⑵上開金幣、銀幣、黃金、金項鍊及佛牌等物,與被告於110年2月2日15時29分竊取之成功佛牌共計價值:11,336,155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