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413號
SLDV,111,重訴,413,20230214,3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111年度重訴字第413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被 上訴人 陳平國
陳秀雯
張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零壹拾貳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 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甚明。又提起上訴,應以 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 款、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分別起訴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所有權權利範圍二分之一為被上訴人及陳番王 其他繼承人公同共有;上訴人應將系爭土地以「第一次登記 」為原因之所有權登記中權利範圍二分之一予以塗銷,經本 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規定裁定合併辯論,並判決被 上訴人勝訴;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 決,及駁回被上訴人之訴。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被上訴人就訴訟標的所有利益即系爭土地權利範圍二分之 一之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405,600元(計算式詳附 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1,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 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登記之權利範圍 請求塗銷之權利範圍 111年1月公告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元)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894 4/6 1/2 33,700元 894×33,700×1/2= 15,063,900 2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159 1/1 1/2 33,700元 159×33,700×1/2= 2,679,150 3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37 4/6 1/2 33,700元 37×33,700×1/2= 623,450 4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76 4/6 1/2 33,700元 76×33,700×1/2= 1,280,600 5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105 4/6 1/2 33,700元 105×33,700×1/2= 1,769,250 6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517 4/6 1/2 33,700元 517×33,700×1/2= 8,711,450 7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92 1/1 1/2 33,700元 92×33,700×1/2= 1,550,200 8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135 1/1 1/2 33,700元 135×33,700×1/2= 2,274,750 9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232 1/1 1/2 33,700元 232×33,700×1/2= 3,909,200 10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215 1/1 1/2 33,700元 215×33,700×1/2= 3,622,750 11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64 1/1 1/2 33,700元 64×33,700×1/2= 1,078,400 12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50 1/1 1/2 33,700元 50×33,700×1/2= 842,500 合計 43,405,600 註: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系爭土地之民國111年1月份公告現值 均為每平方公尺33,700元(見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13號卷 一第144、152、154、164、174、184、194、196、198、200 、202、204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