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莊增瀧
莊芳文
莊玲俐
莊玲蘭
莊玲惠
被 上訴 人 王君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仟零伍拾壹萬肆仟零捌拾貳元(計算
式:系爭土地起訴時每平方公尺為66萬4650元×請求返還土地面
積45.91平方公尺,見士司調卷第40、4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肆拾貳萬零捌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