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530號
SLDV,111,補,1530,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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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30號
原 告 涂勝語
被 告 陳文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陸萬
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參元,扣除原告前
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萬捌仟零貳拾
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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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