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13號
原 告 王復香
王中浩
王心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榮民總醫院、藍耿欣、陳紀瑜、臺北榮民總
醫院編號1225B、2727D、1201C醫師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等
應連帶給付原告王中浩新臺幣(下同)1,991,692元、王復香150
萬元、王心怡150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合計為4,991,692元(計算式:1,991,692元+1,500,000元+1,500
,000元=4,991,6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