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466號
SLDV,111,補,1466,202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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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66號
原 告 周嘉源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魯忠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王政緯
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6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萬6,9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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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