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元豪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
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元豪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 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 得逾2 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 ,第一審以3 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法官訊問後,依被告之自白及 卷內相關證據,足認被告涉犯侵入住宅竊盜罪、強盜未遂罪 ,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戶籍地在戶政事務所,租屋處已未 居住,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 之程序,應予羈押,而於民國106 年5 月12日依刑事訴訟法 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1 款規定裁定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羈 押之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及核閱相關卷證資料後 ,認原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6年8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