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1年度,121號
SLDV,111,消債清,121,2023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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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21號
債 務 人 紀建民
代 理 人 詹素芬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 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 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 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 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 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 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此觀消債條例第81條第4項 、第5項、第43條第7項規定自明。而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 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 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 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條、 第82條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曹永瑄
附件:
1.陳明債務人現是否仍擔任外送員?並提出每月工作收入明細( 應含薪資、津貼、加班費、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應提出自 民國109年9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 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已提出部分免附)。




2.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PLR1) 。
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開立之 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9年9月 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說明債務人現居住於何處?如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 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 用;如非租賃,該房屋為何人所有?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另 應提出該房屋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又如該居住處所非戶籍所在 地,並應說明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 ?另應提出該戶籍地房屋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5.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 、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 額若干元?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 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6.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 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 據或轉帳證明)。
7.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8.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如 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9.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 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 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0.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 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又如債務人先前曾經 法院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11.說明債務人每月入不敷出,則其他支出生活費用之金錢來源 為何人?是否有收入來源未為陳報?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12.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 額。
13.如債務人需負擔子女之扶養費,請說明下列事項或提出下列 資料:
⑴說明債務人前配偶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分擔子女扶養費用,及 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債務人前配偶109至110年度之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⑵說明債務人之子女實際居住處所為何?其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 助(救助或津貼)、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 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 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 因。
⑶陳報債務人子女名下所有保單、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自109年9 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14.債務人自陳從事外送員工作,則名下是否有任何車輛?該車輛係何時購買?價格為若干?資金來源為何?目前所在位置?並提出該車輛之行照及現行市價證明資料。並提出更正後之財產目錄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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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