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05號
債 務 人 盧佑
代 理 人 曾琴稜律師
複代理人 葉力豪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盧佑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十七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清算前,應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 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 例所定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 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此觀消 債條例第3條、第80條規定自明。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 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 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 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本院聲請調 解,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 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 人清冊(見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11號卷,下稱調解卷 ,第8至9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調解卷 第10頁)、民國109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見調解卷第11至12頁)、收入切結書(見調解卷第13頁、 本院卷第96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見調解卷 第14頁及背面)、戶籍謄本(見調解卷第15頁)、調解不成 立證明書(見調解卷第50頁)、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年11 月24日北市社助字第1113184724號函(見本院卷第36頁)、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1年11月28日北市勞動字第1116119284 號函(見本院卷第38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1年11月28 日保退四字第11113315440號函(見本院卷第40頁)、109年 6月起迄今之郵局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本院
卷第46至75頁背面)、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見本 院卷第76頁)、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見本院卷第78頁)、 各專戶參加人明細資料表(見本院卷第80頁)、保管帳戶各 專戶客戶餘額表(見本院卷第82頁)、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 (見本院卷第84頁)、投資人於各專戶無資料明細表(見本 院卷第86頁)、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見本 院卷第88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資 料(見本院卷第90至94頁)、財團法人私立台北仁濟醫院診 斷證明書及復健科預約紀錄、醫療費用收據(見本院卷第98 至104頁)、房屋租賃契約(見本院卷第106至115頁)、臺 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費通知單、台灣電力公司繳費通知單、中 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費通知(見本院卷第116至117頁)、 遠雄人壽保單資料(見本院卷第120至122頁)、全球人壽保 單資料(見本院卷第124頁)、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 1月18日北市都企字第1123006289號函(見本院卷第144頁) 、郵局存款帳戶資金流向說明書(見本院卷第148頁)、投 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50頁)、投資人有價證券 餘額表(見本院卷第152頁)、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112年2月1日遠壽字第1120000421號函及附件(見本院卷 第154、156頁)、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31日 全球壽(保全)字第1120131012號函及附件(見本院卷第15 8、160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8日南壽 保單字第1120000805號函(見本院卷第162頁)在卷可稽, 堪認屬實。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萬華區,名下財產有有全球 人壽有效保單1份解約金為新臺幣(下同)38,791元(見本 院卷第160頁)、國泰金有價證券共762股現值合計32,004元 (計算式:24,696元+7,308元=32,004元,本院卷第152頁), 又債務人目前並無工作收入(見調解卷第13、46頁、本院卷 第96頁),每月必要支出由子女負擔(見調解卷第46頁、本 院卷第96、126頁),依債務人之債務總金額達825,547元( 見調解卷第5頁)觀之,綜合評估債務人財產、信用及勞力 等狀況,堪認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此外,復查無消 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 之事由,是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依首揭規定,裁 定其應予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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