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601號
聲 請 人 郭讚旺
郭歡慧
郭泰利
郭泰谷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第二次命補正)
㈠補繳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
㈡提出被繼承人郭李碧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除戶謄本。
㈢陳報聲請人係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陳明年月日)
㈣提出經全體聲請人加蓋「印鑑章」之聲請狀。
㈤提出全體聲請人之印鑑證明。(其上記載之申請目的應與本
件聲請相符,並應與聲請狀蓋用之印章相符)
㈥提出被繼承人郭李碧雲整之遺產清冊。(各欄位均須填寫,
該欄位無此項財產者,應填寫「無」,不清楚有無此項財產
者,應填寫「不詳」)。 ㈡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