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2373號
SLDV,111,司繼,2373,2023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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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373號
聲 請 人 李貞誼
李律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佩純
聲 請 人 李婕寧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芷筠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固有明 文。惟「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 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 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 法第1138條、第1139條及第1140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李濟全於民國111年8月19日死亡, 其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死亡證 明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 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李貞誼李律被繼承人李濟全之曾孫子女, 此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被繼承人死亡後,其 第一順位親等在前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子女李保明李健君李國光李怡慶李莉萱孫子楊佩芬李泱樓、李睿 妮、李睿晞、張芷綺張芷璇宋鑒洋等人雖已聲明拋棄繼 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惟第一順位繼承人中仍有被繼 承人之孫子朱建豪、張哲豪、張哲睿朱鈺諶、朱俊宇未 聲明拋棄繼承,有戶籍謄本、本院訴訟繫屬情形查詢在卷可 參。換言之,被繼承人目前之合法繼承人為朱建豪、張哲豪 、張哲睿朱鈺諶、朱俊宇,聲請人李貞誼李律自無繼承 權存在,無從為拋棄繼承之聲請。從而,聲請人李貞誼、李 律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次查,聲請人李婕寧之母李芷筠,均非屬被繼承人李濟全之 直系血親卑親屬,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人李婕寧非屬被 繼承人之繼承人,並無繼承權,是聲請人李婕寧本件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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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