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6號
上 訴 人 潘秀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票期貨股
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萬5,8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萬2,0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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