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333號
SLDV,110,重訴,333,20230210,3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上 訴 人 陳新發
被 上訴人 祭祀公業陳伯記

法定代理人 陳天賜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8,991,132元(計算式:111.83×80,400=8,9
91,13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