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972號
SLDV,110,訴,972,2023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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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72號
上 訴 人 立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逸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伍佰伍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甚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 萬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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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