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85號
上 訴 人 福客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翠琴
訴訟代理人 林國澧
被 上訴人 頂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2
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86萬1,811元(見本院卷第98-99頁),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萬4,1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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