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80號
上 訴 人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
息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萬6,0
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8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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