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唐瓔珞
唐瓔璋
唐瓔瑞
邱淑菁即唐森林之承受訴訟人
唐妤即唐森林之承受訴訟人
唐婕即唐森林之承受訴訟人
唐瓔珮
視同上訴人 唐瑤瓊
唐瑤玲
唐瑤琪
唐麗珠
唐曼麗
唐曼妮
唐蕭敏惠
唐瑶琨
唐瑤瑛
唐瑤玟
唐瑤玉
唐增賢
唐金玉
李唐美
唐菊婉
唐懿柔
唐月華
李金生
李偉誠
李珮青
李怡慧
被上訴人 唐瓔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61,416元(見
本院卷二第422至42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604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曹永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