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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聲字,109年度,1號
SLDV,109,司執消債聲,1,202302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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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清算管理人 黃正琪律師
債 務 人 朱郁暐即朱小鳳




代 理 人 謝幸伶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管理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1萬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之執行清算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 1年11月10日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就債務人公同共 有之不動產進行代位遺產分割繼承登記程序,審酌本件清算 財團之財產之財產為不動產等情事,再參以本件管理人所從 事職務之內容數量、職務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參照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第五 、六點,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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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