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分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聲字,109年度,1號
SLDV,109,司執消債聲,1,20230208,4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清算管理人 黃曉妍律師
債 務 人 朱郁暐即朱小鳳




代 理 人 謝幸伶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管理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5萬8,000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之執行清算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 9年8月7日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就債務人公同共有 之不動產及股票等清算財團財產,進行代位遺產繼承分割訴 訟程序,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12號判決 後,共有人朱簡寶鈺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上訴臺灣高 等法院(111年度家上字第122號)確定。爰審酌本件清算財團 之財產有動產、股票、存款及機車等11項,管理人並辦理聲 請訴訟救助及代位進行二個審級遺產分割訴訟等情事,再參 以本件管理人所從事職務之內容數量、職務之繁雜程度、債 權總額等情,參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 付參考標準表第五點,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