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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729號
SLDV,108,訴,729,2023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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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29號
上 訴 人 劉致君即水草月工作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業家兄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參拾捌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此參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甚明。又提起上訴,應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 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 、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 萬7,9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 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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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創業家兄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兄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