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158號
SLDM,112,金訴,158,202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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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力瑋


邱有璿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偵查案號:112
年度偵字第1138、13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追加起訴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力瑋(附表編號10、13部分,已併由 本院審理)、邱有璿(附表編號13、14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於民國111年8月6日起加入「林肯」、「潘金蓮」、 「小安(新哥)」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織以實 施詐欺犯罪為目的,具有常習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擔 任車手及收水人員,約定每日報酬新臺幣(下同)2,000元 至3,000元。其2人與「林肯」、「潘金蓮」、「小安(新哥 )」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 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內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對附表所示之被害 人,施用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其等均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如 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 示之帳戶,再由「小安」指示莊力瑋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 ,提領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款項後,將款項交付予邱有璿( 附表編號1至12)、「小胖」(附表編號13、14),再由邱 有璿、「小胖」交付予「林肯」,「林肯」再交付予其他詐 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與犯罪之關聯性。 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又 上開犯罪事實與在前繫屬本院之111年度金訴字第32號詐欺 等案件,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7條第1款、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等語。二、按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 起訴,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復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 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 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 便而加提獨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 經濟之效。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 ,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 07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 提出起訴書為之;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亦經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第3項規定甚明;是檢察官 所為之起訴或不起訴處分,固對外表示即屬有效,製作書類 之程式問題,不影響終結偵查之效力,惟起訴書之送達或公 告,雖生「終結偵查」之效力,然所謂之「起訴」,仍須向 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始足當之,否則法院本於不告不理之 原則,縱檢察官已作成起訴書,但於送至法院前,既尚未向 法院為提起公訴之表示,此段偵查終結後至案件實際繫屬法 院前之期間,須待起訴書及相關卷證送至法院後,始符前揭 提起公訴之規定而產生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臺灣高等法院 101年度交上易字第 5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庭長法律 問題研討會研究意見參照)。
三、本件檢察官以被告2人所涉上開詐欺等罪嫌,與被告2人於本 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2號被訴之詐欺等案件(下稱前案), 均屬一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固於112年1月17日以112 年度偵字第1138、1338號偵查終結追加起訴,惟於112年2月 13日始繫屬本院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揭案 號追加起訴書、同署112年2月13日士檢卓和112偵1138字第1 129006772號函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至14 頁)。然前案部分,本院已於112年2月3日審理後辯論終結 ,定於112年2月23日宣判,此有前案112年2月3日之審判筆 錄在卷可參,是本件追加起訴既於前案辯論終結後,於112 年2月13日始繫屬本院,自屬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為之追 加起訴,依前開規定及判決意旨,本件追加起訴之起訴程序 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恭仁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廼伶
          法 官 葛名翔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盈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帳號 匯款金額(新臺幣) 時間、地點及金額 1 蔡承晏(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8日下午4時34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佯稱:系統錯誤誤設為高級會員,將自動扣款,需透過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 111年8月8日下午5時8分、15分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123元、8,985元 同日下午5時20分至21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士林中正路郵局,提領6萬元、3萬5,000元 2 林珮君(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8日下午4時8分許,假冒臉書客服人員,佯稱:誤設為批發商,將自動扣款,需透過自動櫃員機取消訂單云云 111年8月8日下午5時12分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7,835元 3 吳振瑜(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8日下午5時許,假冒拿坡里批薩客服人員,佯稱:店員操作錯誤,設加入會員將扣款,需透過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 111年8月8日下午5時19分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8元 4 許富喻(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8日下午4時33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佯稱:員工操作錯誤,誤設為批發商,需透過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 111年8月8日下午5時22分、31分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8元、2萬985元 同日下午5時34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士林中正路郵局,提領5萬1,000元 5 陳星諭(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8日下午4時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佯稱:購買書籍多刷品項,需透過自動櫃員機取消信用卡付款云云 111年8月8日下午5時28分、31分、41分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7元、4萬9,987元、4萬987元 同日下午5時36至54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士林中正路郵局,提領6萬元、4萬元、5萬元 6 黃國權(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8日某時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佯稱:訂單扣款失敗,出現分期付款及重複扣款,需透過網路銀行、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 111年8月8日晚上7時51分、54分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5元、4萬9,984元 同日晚上7時57至58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士林中正路郵局,提領6萬元、3萬9,000元 7 劉宇哲(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8日晚上8時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佯稱:駭客入侵資料遭修改,誤升為高級會員,需透過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 111年8月8日晚上8時23分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012元 同日晚上8時28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士林區行政中心自動櫃員機,提領7,000元 8 劉郁佳(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9日晚上6時11分許,假冒博客來玉山銀行客服人員,佯稱:誤升為經銷商,需透過網路銀行取消訂單云云 111年8月10日下午5時50分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970元 同日晚上6時1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銀行天母分行提領9,000元 9 翁翊芯(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0日下午5時許,假冒旋轉拍賣賣家,佯稱:賣場需銀行認證,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認證云云 111年8月10日晚上6時28分、43分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5元、3萬6,100元 同日晚上6時39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士林蘭雅郵局提領6萬元2次、1萬5,000元、7,000元各1次 10 江奉錦(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0日下午4時3分許,假冒路跑單位客服人員,佯稱:報名費扣款發生錯誤,需透過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 111年8月10日晚上6時43分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9元 11 王祐薰(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0日晚上7時47分許,假冒全統報名網客服人員,佯稱:路跑訂單錯誤設定,需透過自動櫃員機解除錯誤設定云云 111年8月10日晚上9時17分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5,985元 同日晚上9時21分至26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台新銀行天母分行提領2萬元6次、1萬9,000元1次 12 龍璇云(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0日晚上8時50分許,假冒拂水山莊露營區客服人員,佯稱:因資料誤加入團體,將自動扣款,須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 111年8月10日晚上9時25分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4,039元 13 許紘洋(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1日下午4時55分許,假冒喜滿客影城客服人員,佯稱:工作人員誤將資料轉成會員,需付會員費,需透過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 111年8月21日晚上8時31分、22日凌晨0時4分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4,000元、2萬7,985元 21日晚上8時39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新光士林會館提領1萬4,000元、22日凌晨0時15分、16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合庫銀行士林分行提領2萬元、8,000元 14 李雪雯(已提告) 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致被害人以自動櫃員機匯款 111年8月22日凌晨0時17分、19分、22分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6元、1萬9,984元、4萬9,985元 同日凌晨0時23分至26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士林區行政中心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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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