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46號
SLDM,112,單禁沒,46,2023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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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柏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戒毒偵字第30
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柏毅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 度戒毒偵字第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被告持有如附表 所示之物,各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1款、第2款所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應諭知沒收銷燬者 ,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 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 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 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士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 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被告於該案 為警方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各檢出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乙節,詳如附表證 據欄所示,均屬違禁物無訛。而殘渣袋依現行鑑驗方式,均 無法與所盛裝之毒品析離,依上開說明,整體即與毒品無異 ,足認上開扣案物皆屬違禁物無疑。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另鑑驗耗損



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 ,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單位 證 據 1 白色粉末1包(海洛因)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09年度偵字第9754號卷【下稱偵9754號卷】第85頁) ⑵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0463公克(見偵9754號卷第87頁)。 2 白色透明結晶1包(甲基安非他命)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0年度毒偵字1842號卷【下稱毒偵1842號卷】第64頁) 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25公克(見毒偵1842號卷第65頁)。 3 白色粉末1包(海洛因)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1年度毒偵字931號卷【下稱毒偵931號卷】第34頁) ⑵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2924公克(見毒偵931號卷第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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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