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077號
SLDM,111,附民,1077,2023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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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077號
原 告 許八郎
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律師
被 告 賴起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46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被告賴起超被訴恐嚇一案,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446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 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李嘉慧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楊雅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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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