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794號
SLDM,111,金訴,794,2023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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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79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瑞良



王正杰

李元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4
85號、111年度偵字第15324號、111年度偵字第15914號、111年
度偵字第16277號、111年度偵字第16278號、111年度偵字第1722
3號、111年度偵字第17487號、111年度偵字第17992號、111年度
偵字第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18328號、111年度偵字第18342
號、111年度偵字第18633號、111年度偵字第18859號),暨併案
審理(111年度偵字第20478號),且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
1253),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胡瑞良犯如附表三編號1、6至11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正杰犯如附表二編號5至7、11、16至26、29、31、附表三編號1至5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又犯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其他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扣案之粉色OPPO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及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均沒收。
李元亨犯如附表三編號6至11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王正杰(綽號「MISS」、「杰」)、李元亨(綽號「小郭」 )、胡瑞良(綽號「北」、「哥吉拉」)分別於民國111年5 月初、111年5月13日、111年6月2日,加入「阿嘎」、「大



聰明」、「彤彤」、「柯南」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 年成員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 構性詐欺集團組織,由王正杰及李元亨於詐欺集團內擔任一 號車手、取簿手之職,胡瑞良則擔任二號洗車、收水之職, 而分別於下列犯行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三人以 上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之犯意 聯絡,為下列犯行:
㈠王正杰依「大聰明」指示於附表一編號2至8所示之時間,至 附表一編號2至8所示之地點領取裝有附表一編號2至8所示之 金融帳戶金融卡之包裹後(此部分未據檢察官認定構成犯罪 ),依指示將包裹交付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 成年成員取得附表一編號2至8所示之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後, 隨即於附表二編號5至7、11、16至26、29、31所示之時間、 以該編號所示之詐術詐騙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 ,而分別於該編號所示時間,先後匯款如該編號所示款項, 至各該金融帳戶內,旋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以此 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之去向。
㈡上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時間、以附表 三所示之詐術詐騙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均陷 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時間,先後匯款如附 表三各編號所示款項至各該金融帳戶內,再由王正杰於附表 三編號1至5、李元亨於附表三編號6至11所示之時、地提領 贓款(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因與編號1重複,已為檢察官於準 備程序中更正刪除),其中附表三編號1(即附表一編號1) 之人頭帳戶金融卡為胡瑞良交付予王正杰使用,而李元亨於 附表三編號6至11所示之時、地提領之贓款則均交予胡瑞良 ,胡瑞良再交付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 該等款項之去向。
㈢嗣警於111年5月26日19時許,在臺北市○○區市○○道0段000號A TM前,見王正杰行跡可疑遂上前盤查,王正杰為避免通緝身 分曝光,遂基於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之犯 意,持不知情之曲海瑞之國民身分證予警方核對身分,藉此 冒用曲海瑞身分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曲海瑞及警察機關偵 查犯罪之正確性。嗣其向警方表明真實身分後,當場為警扣 得王正杰提領上開附表三所示被害人匯入尚未上繳之現金新 臺幣(下同)10萬元、其所有粉色OPPO牌手機1支(含門號0 000000000號SIM卡)、曲海瑞之國民身分證1張及附表一編 號1所示陳智德名義之台灣銀行帳戶金融卡1張,因而查悉上 情。
二、案經附表二、三所示之被害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



察大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士林分局、大同分局 、中正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等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 據,然檢察官、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表示同意作 為證據,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 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有證據能力。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胡瑞良、王正杰、李元亨分別於警 詢、檢察官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坦承不諱,並經證 人陳智德高克明卓萬福謝依珊吳庭禎詹秋姬、廖 偉翔、潘佩吟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且經證人即告訴人張澤平 、譚立新、楊嘉琳、卓威甫、賴玟諄、周信鐘、張德涵、程 晙瑋、楊景霖、黃少瑜、劉東毅、曾莉雅、林純孜、孫家才 、林怡紅、林韶詩、林聿軒王保強、鄭溫齡、黃欣儀、林 稟恒、丁小宇、張景峰、鄭立欣鄧佳芳、黃玉薇、黃羽均 、彭仲民於警詢中指證綦詳,其中被告王正杰部分:111年5 月27日警詢筆錄(參見111偵12485卷第17頁至第24頁)、11 1年5月27日警詢筆錄(參見111偵12485卷第25頁至第27頁) 、111年5月27日偵訊筆錄(參見111偵12485卷第93頁至第99 頁、第103至109頁、第113至119頁)、111年6月8日警詢筆 錄(參見111偵17992卷第9頁至第17頁)、111年6月9日警詢 筆錄(參見111偵15324卷第15頁至第21頁)、111年7月7日 警詢筆錄(參見111偵15914卷第15頁至第21頁)、111年7月 7日警詢筆錄(參見111偵17223卷第9頁至第15頁)、111年7 月7日警詢筆錄(參見111偵17487卷第9頁至第15頁)、111 年7月7日警詢筆錄(參見111偵16277卷第19頁至第24頁)、 111年7月7日警詢筆錄(參見111偵16278卷第17頁至第23頁 )、111年7月12日警詢筆錄(參見111偵18342卷第7頁至第1 2頁)、111年7月13日偵訊筆錄(參見111偵12485卷第136頁 至第140頁)、111年7月21日警詢筆錄(參見111偵18633卷 第11頁至第15頁)、111年7月21日警詢筆錄(參見111偵181 11卷第61頁至第65頁)、111年8月10日偵訊筆錄(參見111 偵12485卷第149頁至第159頁、第193頁至第197頁、111偵15 324卷第382頁至第384頁、111偵15914卷第140頁至第142頁 、111偵16277卷第144頁至第146頁、111偵16278卷第258頁 至第260頁)、111年8月24日偵訊筆錄【具結】(參見111偵 12485卷第187頁至第189頁,結文第190頁、111偵15324卷第 385頁至第387頁,結文第388頁、111偵15914卷第143頁至第



145頁,結文第146頁、111偵16277卷第157頁至第160頁、11 1偵16278卷第275頁至第278頁、111偵17223卷第227頁至第2 30頁、111偵17992卷第155頁至第158頁)、111年12月2日準 備程序筆錄(參見本院111審金訴1123卷第453頁至第457頁 )、被告李元亨部分:111年6月24日警詢筆錄(參見111偵1 8111卷第15頁至第21頁)、111年7月3日警詢筆錄(參見111 偵18328卷第7頁至第19頁、參見111偵20478卷第33頁至第39 頁)、111年7月13日警詢筆錄(參見111偵18111卷第23頁至 第28頁)、111年7月24日警詢筆錄(參見111偵18859卷第13 頁至第19頁)、111年12月7日訊問筆錄(參見本院111審金 訴1123卷第469頁至第473頁)、被告胡瑞良部分:111年7月 16日警詢筆錄(參見111偵18111卷第47頁至第52頁)、111 年7月16日警詢筆錄(參見111偵20478卷第9頁至第14頁)、 111年12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參見本院111審金訴1123卷第4 53頁至第457頁)、證人陳智德部分:(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人頭帳戶提供者)111年5月26日警詢筆錄(參見111偵12485 卷第29頁至第32頁)、證人高克明部分(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之人頭帳戶提供者)111年5月12日警詢筆錄(參見111偵1591 4卷第33頁至第34頁)、證人卓萬福部分:起訴書附表一編 號3之人頭帳戶提供者)111年6月4日警詢筆錄(參見111偵16 277卷第35頁至第36頁)、證人謝依珊部分:(起訴書附表一 編號4之人頭帳戶提供者)111年5月18日警詢筆錄(參見111 偵16278卷第35頁至第36頁)、證人吳庭禎(起訴書附表一編 號5之人頭帳戶提供者)111年5月20日警詢筆錄(參見111偵1 7223卷第27頁至第28頁)、證人詹秋姬部分(起訴書附表一 編號6之人頭帳戶提供者)111年5月24日警詢筆錄(參見111 偵17487卷第27頁至第33頁)、證人廖偉翔部分:(起訴書附 表一編號7之人頭帳戶提供者)111年5月18日警詢筆錄(參見 111偵17992卷第29頁至第33頁)、證人潘佩吟(起訴書附表 一編號8之人頭帳戶提供者)111年5月18日警詢筆錄(參見11 1偵18342卷第21頁至第23頁)、111年12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 (參見本院111審金訴1123卷第453頁至第457頁)、證人黃 宥然部分(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之人頭帳戶提供者)111年5月1 6日警詢筆錄(參見111偵18633卷第29頁至第31頁)、告訴 人張澤平部分(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之被害人)111年5月11日 警詢筆錄(參見111偵15914卷第69頁至第71頁)、告訴人譚 立新部分(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之被害人)111年5月10日警詢 筆錄(參見111偵15914卷第81頁至第82頁)、111年5月15日 警詢筆錄(參見111偵15914卷第83頁至第84頁)、111年12 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參見本院111審金訴1123卷第453頁至



第457頁)、告訴人楊嘉琳部分(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之被害 人)111年5月15日警詢筆錄(參見111偵15914卷第109頁至第 110頁)、被害人卓達群哥哥卓威甫部分(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11之被害人)111年5月16日警詢筆錄(參見111偵16278卷第1 05頁至第109頁)、告訴人賴玟諄部分(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 之被害人)111年5月11日警詢筆錄(參見111偵17223卷第185 頁至第187頁)、告訴人周信鐘部分(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之 被害人)111年5月17日警詢筆錄(參見111偵17487卷第55頁 至第58頁)、告訴人張德涵部分(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之被 害人)111年5月14日警詢筆錄(參見111偵17487卷第91頁至 第93頁)、告訴人程晙瑋部分(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之被害 人)111年5月14日警詢筆錄(參見111偵17474卷第111頁至第 113頁)、告訴人楊景霖部分(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0之被害人 )111年5月14日警詢筆錄(參見111偵17487卷第137頁至第13 8頁)、111年12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參見本院111審金訴11 23卷第453頁至第457頁)、告訴人黃少瑜部分(起訴書附表 二編號21之被害人)111年5月13日警詢筆錄(參見111偵1799 2卷第55頁至第57頁)、告訴人劉東毅部分(起訴書附表二編 號22之被害人)111年5月13日警詢筆錄(參見111偵17992卷 第59頁至第61頁)、告訴人曾莉雅部分(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3之被害人)111年5月16日警詢筆錄(參見111偵17992卷第65 頁至第67頁)、告訴人林純孜部分(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4之 被害人)111年5月16日警詢筆錄(參見111偵18342卷第74頁 至第76頁)、告訴人孫家才部分(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5之被 害人)111年5月15日警詢筆錄(參見111偵18342卷第62頁至 第63頁)、告訴人林怡紅部分(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6之被害 人)111年5月14日警詢筆錄(參見111偵18633卷第63頁至第6 6頁)、告訴人林韶詩部分(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9之被害人)1 11年5月13日警詢筆錄(參見111偵18633卷第77頁至第80頁 )、告訴人林聿軒部分(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1之被害人)111 年5月13日警詢筆錄(參見111偵18633卷第87頁至第88頁) 、告訴人王保強部分(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之被害人)111年5 月26日警詢筆錄(參見111偵12485卷第34頁至第37頁)、告 訴人鄭溫齡部分(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之被害人)111年5月9日 警詢筆錄(參見111偵15324卷第35頁至第36頁)、告訴人黃 欣儀部分(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之被害人)111年5月9日警詢筆 錄(參見111偵15324卷第53頁至第57頁)、111年12月2日準 備程序筆錄(參見本院111審金訴1123卷第453頁至第457頁 )、告訴人林稟恒部分(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之被害人)111年 5月9日警詢筆錄(參見111偵15324卷第61頁至第65頁)、告



訴人丁小宇部分(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之被害人)111年5月9日 警詢筆錄(參見111偵15324卷第69頁至第71頁)、告訴人張 景峰部分(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之被害人)111年6月10日警詢 筆錄(參見111偵18111卷第95頁至第97頁)、告訴人鄭立欣 部分(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之被害人)111年6月10日警詢筆錄 (參見111偵18111卷第121頁至第122頁)、告訴人鄧佳芳部 分(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之被害人)111年6月10日警詢筆錄( 參見111偵18328卷第41頁至第47頁、111偵20478卷第45頁至 第51頁)、111年12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參見本院111審金 訴1123卷第453頁至第457頁)、告訴人黃玉薇部分(起訴書 附表三編號10之被害人)111年6月10日警詢筆錄(參見111偵 18859卷第56頁至第59頁)、告訴人黃羽均部分(起訴書附表 三編號11之被害人)111年6月10日警詢筆錄(參見111偵1885 9卷第68頁至第71頁)、告訴人彭仲民、證人張秀蘊警詢筆 錄(參見111偵21253卷第33頁至第39頁),並有證人高克明 報案相關資料(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之人頭帳戶提供者):(1) .寄件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參見111偵15914卷第35頁)(2)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參見111偵15614卷 第37頁至第38頁)(3).郵寄金融卡之貨態查詢系統、對話紀 錄手機截圖(參見111偵15614卷第39頁至第53頁)(4).犯嫌 王正杰取簿暨匯入人頭帳戶被害人資料一覽表-附表(參見1 11偵15614卷第55頁至第56頁)(5).於統一超商天東門市之 監視器調閱影像截圖(參見111偵15614卷第57頁至第65頁) (6).高克明之帳戶個資檢視-被害人張澤平(參見111偵1561 4卷第57頁至第67頁)、證人卓萬福報案相關資料(起訴書附 表一編號3之人頭帳戶提供者):(1).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7-11貨態查詢系統、LINE對話紀錄截圖、中 信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帳號:000000000000、郵局存摺封面影 本帳號:00000000000000、通話紀錄截圖(參見111偵16277 卷第37頁至第52頁)(2).犯嫌王正杰取簿暨匯入人頭帳戶被 害人資料一覽表-附表(參見111偵16277卷第53頁至第55頁 )(3).被告王正杰於111年5月16日在統一超商三玉門市取簿 之監視器畫面(參見111偵16277卷第57頁至第59頁)、證人 謝依珊報案相關資料(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之人頭帳戶提供者 ):(1).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7-11貨態查 詢系統、詐騙簡訊截圖、存摺封面影本、交貨便截圖(參見 111偵16278卷第37頁至第45頁)(2).犯嫌王正杰取簿暨匯入 人頭帳戶被害人資料一覽表-附表(參見111偵16278卷第47 頁至第51頁)(3).被告王正杰於111年5月16日在統一超商三 玉門市取簿之監視器畫面(參見111偵16278卷第53頁至第54



頁)、證人吳庭禎報案相關資料(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之人頭 帳戶提供者):(1).詐騙簡訊、對話紀錄截圖、包裹寄件代 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金融卡、存摺封面影本、交易明細表( 參見111偵17223卷第31頁至第47頁)(2).警示帳戶通知函( 參見111偵17223卷第49頁)(3).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參見111偵17223卷第51頁至第52頁)(4).7-11貨 態查詢系統、吳庭禎開戶基本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 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臺灣土地銀行客戶存款往來 一覽表及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活存)帳號000000000000 、郵局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新光銀 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參見111偵17 223卷第201頁至第219頁)、證人詹秋姬報案相關資料(起訴 書附表一編號6之人頭帳戶提供者):(1).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土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參見111偵17487卷 第37頁至第41頁)(2).詐騙簡訊、對話紀錄截圖(參見111 偵17487卷第43頁至第51頁)(3).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參見111偵17487卷第53頁至第54頁)、證人廖 偉翔報案相關資料(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之人頭帳戶提供者) :(1).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戶名:廖偉翔,郵局 帳戶:00000000000000(參見111偵17992卷第54頁)(2).内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參見111偵17992卷第13 5頁)(3).詐騙集團名片、包裹寄件資訊、對話紀錄、交易 紀錄截圖(參見111偵17992卷第141頁至第150頁)、證人潘 佩吟報案相關資料(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之人頭帳戶提供者) :(1).詐騙簡訊、對話紀錄截圖、包裹郵寄資料、存摺封面 影本、金融卡正面影本、交易明細表(參見111偵18342卷第 27頁至第41頁)(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參見111偵18342卷第57頁至第58頁)、證人黃宥然報案相關 資料(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之人頭帳戶提供者)(1).内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詐騙簡訊、對話紀錄截圖、金 融卡正面影本、存摺封面影本、交易明細(參見111偵18633 卷第39頁至第53頁)(2).人頭帳戶持有人黃宥然帳戶交易明 細查詢,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告訴人張澤 平報案相關資料(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之被害人):(1).内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參見111偵15914卷第73頁 至第74頁)(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參見11 1偵15914卷第75頁至第76頁)(3).匯款交易明細(參見111 偵15914卷第77頁)、告訴人譚立新報案相關資料(起訴書附



表二編號6之被害人):(1).帳戶個資檢視(參見111偵15914 卷第79頁至第74頁)(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參見111偵15914卷第85頁至第86頁)(3).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參見111偵15914卷第87頁)(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示戶名:高克明,土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參見 111偵15914卷第89頁)(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參見111偵15914 卷第91頁至第95頁)(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戶 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中 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參見111偵15914卷第97頁 )(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參見111偵15914卷第99頁)(8).匯款 交易明細(參見111偵15914卷第101頁至第103頁)(9).通訊 紀錄截圖(參見111偵15914卷第105頁)、告訴人楊嘉琳報 案相關資料(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之被害人):(1).帳戶個資 檢視(參見111偵15914卷第107頁)(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參見111偵15914卷第111頁至第112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參見111偵15914卷第115頁至第116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戶名:高克明,郵局帳 戶:00000000000000(參見111偵15914卷第117頁)(5).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知單,帳戶0000 0000000000000(參見111偵15914卷第119頁)(6).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參見111偵15914卷第121頁至第122頁)(7).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戶名:林燁,臺灣企銀帳戶:000000 00000(參見111偵15914卷第123頁)(8).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參 見111偵15914卷第125頁)(9).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示戶名:莊淑娟,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參見111 偵15914卷第127頁)(10).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 似詐欺款項通知單帳戶00000000000000000(參見111偵1591 4卷第129頁)(11).匯款交易明細及存摺封面影本、通話紀 錄截圖(參見111偵15914卷第131頁至第136頁)、被害人卓 達群哥哥卓威甫報案相關資料(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之被害 人):(1).帳戶個資檢視(參見111偵16278卷第103頁至第10 4頁)(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參見111偵16278卷第111頁至第127頁)、告訴人賴玟



諄報案相關資料(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之被害人):(1).内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 局外埔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戶名:吳庭禎,新光銀行帳戶:0000 000000000、存摺封面影本、交易明細、通話紀錄截圖(參 見111偵17223卷第191頁至第198頁)、告訴人周信鐘報案相 關資料(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之被害人):(1).匯款交易明細 、存摺封面影本、通話紀錄截圖(參見111偵17487卷第59頁 至第161頁)(2).郵局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中 信銀行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園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參見111偵17487卷第67頁 至第90頁)、告訴人張德涵報案相關資料(起訴書附表二編 號18之被害人):(1).存摺封面影本、通話紀錄截圖、交易 明細、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參見111偵17487卷第97頁至第110頁)、告訴人程晙 瑋報案相關資料(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之被害人):(1).内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 局育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參見11 1偵17487卷第115頁至第135頁)、告訴人楊景霖報案相關資 料(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0之被害人):(1).詐騙簡訊、匯款紀 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參見111偵17487卷第141頁至第149頁)、告 訴人黃少瑜報案相關資料(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之被害人): (1).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通話紀錄、中信銀行帳戶、匯款紀錄截圖(參見111偵17992 卷第101頁至第109頁)、告訴人劉東毅報案相關資料(起訴 書附表二編號22之被害人):(1).匯款交易明細(參見111偵 17992卷第63頁)(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朴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參見111偵17992卷第109頁至第114頁)、告訴 人曾莉雅報案相關資料(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3之被害人):(1 ).匯款交易明細(參見111偵17992卷第71頁)(2).存摺封面 及內頁(參見111偵17992卷第73頁)(3).内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示戶名:廖偉翔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參見1 11偵17992卷第115頁至第119頁)、告訴人林純孜報案相關 資料(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4之被害人):(1).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參見111偵18342 卷第79頁至第84頁)、告訴人孫家才報案相關資料(起訴書 附表二編號25之被害人):(1).通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龍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戶名:李林 月淑,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參見111偵18342 卷第66頁至第70頁)、告訴人林怡紅報案相關資料(起訴書 附表二編號26之被害人):(1).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 細(參見111偵18633卷第67頁)、告訴人林韶詩報案相關資 料(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9之被害人):(1).中信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匯款交易明細(參見111偵18633卷第81頁)、 告訴人王保強報案相關資料(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之被害人)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參見111偵124 85卷第40頁)(2).匯款紀錄截圖5張(參見111偵12485卷第4 1頁至第42頁、第45頁至第47頁)、告訴人鄭溫齡報案相關 資料(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之被害人):(1).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編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參見111偵15324卷第162頁)(2).轉帳交易資料截圖(參見1 11偵15324卷第163頁)(3).新北市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 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局警示戶名:林家榆,帳戶 :00000000000000(參見111偵15324卷第165頁)、告訴人 黃欣儀報案相關資料(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之被害人):(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湖山派出所受理詐編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參見111偵15324卷第245頁至第253頁)(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湖山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郵局警示戶名:黃朝福,帳戶:00000000000000(參 見111偵15324卷第255頁)(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湖山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局警示戶名:潘佳 崎,帳戶:00000000000000(參見111偵15324卷第257頁)(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湖山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合作金庫銀行警示戶名:梅雪花,帳戶:000000 0000000(參見111偵15324卷第261頁)(5).内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參見111偵15324卷第263頁)(6).湖 山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戶名:李啟彬,帳 戶:00000000000(參見111偵15324卷第259頁)(7).匯款交 易明細6張(參見111偵15324卷第265頁至第267頁)、告訴



人林稟恒報案相關資料(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之被害人):(1)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參見111偵15324卷第275頁至第277頁)(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指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參見111偵15324卷第279頁)(3).匯 款交易明細、郵局金融卡、通話紀錄截圖(參見111偵15324 卷第281頁至第285頁)、告訴人丁小宇報案相關資料(起訴 書附表三編號5之被害人):(1).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參見111偵15324卷第299頁至第301頁)(2).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參見111偵15324卷第303頁至第311頁)(3).手機 匯款紀錄截圖及匯款交易明細(參見111偵15324卷第313頁 至第317頁)、告訴人張景峰報案相關資料(起訴書附表三編 號7之被害人):(1).帳戶個資檢視(參見111偵18111卷第93 頁)(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岡山分局燕巢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戶名:VUTHITHANHNGA ,臺灣企銀帳戶:00000000000、警示戶名:王志剛,第一 銀行帳戶:00000000000、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對話紀錄 截圖(參見111偵18111卷第105頁至第117頁)、告訴人鄭立 欣報案相關資料(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之被害人):(1).帳戶 個資檢視(參見111偵18111卷第119頁)(2).内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警示戶名:王志剛,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 、交易紀錄明細(參見111偵18111卷第127頁至第134頁)、 告訴人鄧佳芳報案相關資料(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之被害人) :(1).存摺封面及內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南雅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參見111偵18328卷 第63頁至第69頁、111偵20478卷第53頁至第59頁)(2).内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參見111偵20478卷第63頁 )、告訴人黃玉薇報案相關資料(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之被 害人):(1).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通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參見111偵18859卷第 60頁至第65頁)、告訴人黃羽均報案相關資料(起訴書附表 三編號11之被害人):(1).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參見111偵18859卷第73頁至第74頁)(2).宜蘭縣政府 警察局礁溪分局二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戶名:劉秋玉,土地銀



行帳戶:000000000000、警示戶名:黃凱彣,郵局帳戶:00 000000000000(參見111偵18859卷第76頁至第79頁)(3).告 訴人黃羽均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參見111 偵18859卷第81頁)(4).台灣銀行存摺內頁(參見111偵1885 9卷第82頁)(5).匯款紀錄截圖、通話紀錄截圖(參見111偵 18859卷第83頁至第84頁)、被告王正杰於111年5月8日19時 20分至20時30分在迪化街郵局、第一銀行大稻埕分行、台灣 銀行延平分行、詠樂門市、稻埕門市ATM提款畫面(參見111 偵15324卷第23頁)、被告王正杰於111年5月8日於台灣銀行 、統一超商、郵局ATM取款監視器畫面、臺北市大同分局延 平派出所犯嫌比對照片被告王正杰及111年5月8日臺北市大 同分局延平派出所偵辦詐欺案監視器照片(使用卡號: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參見111偵15324卷第 101頁至第125頁):(1).帳號:000000000000000之word交 易明細(參見111偵15324卷第149頁)(2).郵局交易明細帳 號:00000000000000(參見111偵15324卷第141頁至第147頁 )(3).帳號:00000000000000之word交易明細(參見111偵1 5324卷第151頁)(4).中信銀行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 00(參見111偵15324卷第131頁至第137頁)(5).黃朝福之郵 局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參見111偵15324卷第12 9頁)、被告王正杰於111年5月12日11時51分至11時56分在 天裕門市取簿監視器截圖畫面(參見111偵17223卷第199頁 至第200頁)、被告王正杰於111年5月13日11時06分在臺北 市大同區地下街R2處312置物櫃13號門取簿監視器截圖畫面 (參見111偵18633卷第89頁至第90頁)、被告王正杰於111 年5月13日11時29分在門市取簿監視器截圖畫面(參見111偵 17223卷第91頁)、被告王正杰於111年5月15日12時06分在 統一葫蘆門市取簿監視器截圖畫面、台灣大車隊公文電子信 件回復及附件關於王正杰搭乘計程車之資訊、王正杰通聯調 閱查詢單(參見111偵18342卷第43頁至第53頁)、被告李元 亨於111年6月10日16時32分至35分、17時1分至2分車手在北 市延平二店、華泰銀行士林分行ATM提款(參見111偵18328 卷第59頁至第62頁)、被告李元亨於111年6月10日18時23分 至26分、18時31分至39分在統一延龍門市、延年門市ATM取 款監視器截圖畫面(參見111偵18859卷第37頁至第46頁)、 被告李元亨於111年6月10日19時31分至35分、19時49分至54 分在慶寧門市、南西門市ATM取款監視器截圖畫面(參見111 偵18111卷第81頁至第83頁)、被告胡瑞良於111年6月10日 向被告李元亨收取贓款、被告李元亨於111年6月10日在萊爾



富北市延平二店、華泰銀行士林分行ATM取款監視器截圖畫 面(參見111偵20478卷第29頁至第31頁)、被告李元亨提領 情形(參見111偵18328卷第55頁至第57頁)、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大同分局延平所轄區111年5月提領月報表111年5月16日 至30日(參見111偵15324卷第150頁至第155頁)、被害人一 覽表(參見111偵15324卷第157頁至第159頁)、遭詐騙匯款 報案人一覽表(詐欺取簿手王正杰)-人頭帳戶持有人黃宥然 (帳戶交易明細查詢,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參見111偵18633卷第57頁至第59頁)、臺北市警察局大 同分局建成派出所偵辦詐欺案匯款暨提款時地一覽表、第一 銀行王志剛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 行戴福成帳號: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參見111偵181 11卷第85頁至第92頁)、被告王正杰提提領情形及取簿地點 (參見111偵17223卷第93頁至第99頁)、車手提款之郵局帳 號000-000000000000提領清冊(參見111偵18859卷第47頁至 第49頁)、111年5月26日被告王正杰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特勤中隊搜索及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參見111偵12485卷第49頁至 第57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特勤中隊查獲刑 案照片(參見111偵12485卷第63頁至第75頁)、扣案之陳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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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