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士斌
選任辯護人 陳姝蓉律師
林世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所宣示之判
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正本合議庭組成欄「審判長法官蔡守訓」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張兆光」。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 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之合議庭組成欄,原本記載為「審判長法官張兆光 」,正本記載為「審判長法官蔡守訓」,正本與原本不符, 爰依職權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蔡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